海南省財政廳解讀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對海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此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指的是哪些企業?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已經享受了“六稅兩費”其他優惠政策,還可以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針對上述問題,省財政廳稅政處相關負責人今天對此進行解讀。
“小型微利企業”指的是哪些企業?
據省財政廳稅政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政策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三類主體均可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此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3項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對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不包含新設立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據介紹,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納稅人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的納稅人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對于按次申報,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納稅人已經享受了“六稅兩費”其他優惠政策,還可以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省財政廳稅政處相關負責人說,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次減免優惠。在享受優惠的順序上,是先享受其他優惠,再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原來適用比例減免或定額減免的,本次減免額計算的基數是應納稅額減除原有減免稅額后的數額。
例如,個人和企事業單位出租住房的房產稅原優惠政策是減按4%稅率征收,如果某省確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比例為50%,政策疊加享受后,可在減按4%稅率征收的基礎上再減征一半,即實際按2%的稅率征收。
對2022年1月至通知印發前多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據介紹,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執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據悉,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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