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可待因“咳嗽水”牟利 儋州這5人分別獲刑
人民網海口9月28日電 儋州市5人為牟利,將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通過網吧零售或倒賣等方式,多次販賣給吸毒人員近9千包。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黃某、張某月(女)、梁某、陳某(女)、張某卉(女)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1年1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
2017年7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間,吸毒人員卓某聯系黃某購買某品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簡稱口服溶液),雙方約定交易價格和地點后,黃某在儋州市那大鎮先后76次將2355包口服溶液(每包10ml,含可待因0.009g)販賣給卓某,并使用妻子陳某的支某寶賬號和其社交賬號收取毒資共3.11萬余元。期間,黃某因沒空便叫陳某幫其交易,陳某先后兩次將60包口服溶液交給卓某,共收取毒資現金780元。黃某、陳某還通過網吧零售或車輛寄遞的方式,將口服溶液販賣給陌生人員。
張某月吸食口服溶液,因無錢購買選擇“以販養吸”,并與黃某約定,從黃某處拿貨用于販賣,每包賺取差價1元,次日把前一天販賣所得款及沒有賣出的口服溶液交還黃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張某月先后10次向黃某拿了950包(實際賣出465包)口服溶液,在那大鎮各網吧內販賣,支付黃某毒資現金2790元后,獲利465元。期間,陳某先后兩次幫黃某將200包(實際賣出90包)口服溶液交給張某月,次日黃某共收取毒資540元。
2017年11月期間,張某月先后10次聯系梁某購買口服溶液用于販賣,梁某在那大鎮多家網吧先后將1500包口服溶液交給張某月,收取毒資共1.5萬元,張某月販賣給陌生人員后獲利1500元。8月至11月期間,吸毒人員卓某聯系張某月先后3次購買口服溶液共80包,收取毒資950元。
2017年9月至10月期間,黃某先后2次聯系張某雄(已判決)購買,二人商量好交易細節后,均由張某卉將2400包口服溶液交給黃某,次日收取毒資現金共1.92萬元。2021年11月至12月,張某月、陳某、黃某、張某卉被偵查人員抓獲,梁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張某月、梁某、陳某、張某卉為牟取非法利益,向購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黃某販賣88次,可待因重約25.92克;張某月販賣23次,可待因重約18.315克;梁某幫助張某雄販賣10次,可待因重約13.5克;陳某幫助黃某販賣4次,可待因重約1.35克;張某卉幫助張某雄販賣2次,可待因重約21.6克。黃某、張某月、梁某、陳某多次販賣含可待因成分的管制藥品,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陳某、張某卉幫助他人販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梁某、陳某減輕處罰,依法應對張某卉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某月上訴后,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各原審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張某月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勿濫用致癮“咳嗽水”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種治療咳嗽的處方藥,2015年被列入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非處方不得銷售,只有執業醫師或者被授權的執業助理醫師才可開具,且次數、數量有嚴格限制,藥店也限量出售含有可待因、麻黃堿成分藥品,并在出售后登記身份信息。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對“軟性毒品”的警惕意識,充分認識到“咳嗽水”一旦濫用上癮,其危害不亞于傳統毒品,切勿把止咳藥物變成吞噬身體健康的毒品。(李學山、羅鳳靈、張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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