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創新投資基金設立 首期規模10億元
重點服務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創新創業投資環境,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自貿港創業投資事業,重點服務于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引進、培育和發展,近日,海南省財金集團有限公司制定并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創新投資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海南自貿港創新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相關內容予以明確。
創新基金是省財金集團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用于支持自貿港創新創業發展、由一個或多個獨立運作的母基金法律主體構成的專項母基金或母基金群。
創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支小支微”的原則,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助力自貿港創新創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創新基金的運作引入競爭機制,根據需要在實施方案規則下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運作的母基金法律主體,并分別委托不同的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設置不同的基金決策機制等。創新基金項下的母基金法律主體原則上應采用有限合伙企業方式設立。為確保創新基金更好實現政策目標,在堅持市場運作和合規運作前提下,創新基金項下的母基金法律主體在必要時可采用雙普通合伙人等方式設立。
創新基金首期規模人民幣10億元,由省財金集團根據投資進度安排出資,原則上要求創新基金管理機構承擔部分資金募集義務或安排一定自有資金投資額度。
據了解,創新基金原則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資方式運作,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含),且予以末位出資到位。創新基金由多個獨立運作的母基金法律主體組成時,單支子基金僅能申請創新基金項下一支母基金的出資。鼓勵市場化機構與創新基金及海南省內市縣、重點產業園區共同發起子基金。
為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在不違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的前提下,原則上創新基金及其關聯方可以跟投子基金管理機構投資的所有項目。
創新基金項下的母基金法律主體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其中投資期一般不超過3年、退出期一般不超過12年。如需延長存續期的,由基金出資代表報省財政廳決議后,報省政府批準。創新基金項下的母基金法律主體通過比選方式擇優選聘專業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機構。
種子期創業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擁有原創的專門技術或獨特的概念、商業模式,項目主體尚未設立或剛設立但尚未實現利潤,所需融資額相對較少。
初創期創業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7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原則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其他符合財政部出資設立的國家級政府投資基金關于初創期企業最新認定標準、但不符合以上初創期企業認定條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向基金出資代表申請初創期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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