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7月1日起實施
人民網???月6日電 (記者王慶芳)6月6日,海南省新聞辦舉行“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第八場)——“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專場,邀請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新聞發言人鄧云秀,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鄭勇,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王磊,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海南國際仲裁院理事長王雪林,海南省仲裁協會會長劉道俊等介紹相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為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加快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海南充分運用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對現行仲裁法作出適度變通和創新,制定并出臺《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并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布實施以來,海南省制定的第31部自貿港法規
該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海南仲裁制度改革創新達到了新高度,為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新支點,將進一步推動海南自貿港涉外法治工作創新發展。
在發布會上,王磊介紹了《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創新亮點。首先,《若干規定》對國際商事仲裁的扶持與促進措施作出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海南自貿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各級政府部門在財政、稅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務,并對國際商事仲裁專業化建設、交流合作、業務引導等方面提出促進措施。
王磊表示,《若干規定》在國內率先以立法形式對臨時仲裁作出規定,明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的企業與國外、港澳臺企業之間,以及國外、港澳臺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臨時仲裁,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服務。
而且,規范名冊外仲裁員選擇,明確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從名冊外選擇符合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仲裁員,在仲裁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當事人選擇仲裁員的自主權。充分發揮省仲裁協會職能作用,賦予其協助選擇臨時仲裁員、制定臨時仲裁示范規則等職能,確保創新成果落地見效。
“為加大司法支持力度,《若干規定》明確海南自貿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臨時仲裁的審查和執行,規定了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執行保全措施、根據申請對調查取證給予支持等創新做法,著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蓖趵诒硎?。
據介紹,海南國際仲裁院是省委省政府為適應海南自貿港建設改制設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實現了決策機構、治理機制、仲裁規則、仲裁調解隊伍、調解機制、執行機構“六個國際化”,機構改革和制度集成創新走在前列,現有境內外仲裁員1367人,其中境外仲裁員302人。改制以來,受理仲裁案件11731件,標的額289.2109億元,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0件;受理商事調解案件220件,標的額16.5503億元;受理涉外案件159件,標的額17.84億元,當事人涉及20多個國家和地區。2022年,中央將海南省確定為全國四個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地區之一,海南國際仲裁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2023年獲得仲裁公信力評估“全國十佳機構”和“涉外服務十佳機構”雙十佳榮譽。
海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海南國際仲裁院理事長王雪林表示,《海南國際商事仲裁規定》的發布和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海南國際仲裁院將積極發揮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主要從加強對《海南國際商事仲裁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落實,發揮獨特優勢,促進自貿港國際商事仲裁事業發展,發揮引擎帶動作用,高質量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三個方面全力推動海南自貿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加快把海南打造成為國際商事仲裁新高地,為海南自貿港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建設貢獻力量。
發布會上,海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仲裁協會、海南國際仲裁院等單位分別就《若干規定》的立法特色、省政府如何支持和保障海南省仲裁事業發展、企業如何在海南開展臨時仲裁、司法部門如何打造“仲裁友好型法院”、省仲裁協會將如何在海南自貿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中發揮作用等問題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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