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汽車消費維權這個話題,經常被提到的就是汽車“三包”。當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出現故障時,最先想起的也是汽車“三包”。然而,何種情況可以退車換車?部分消費者由于對汽車“三包”不甚了解,往往造成與商家協商失敗,甚至是不理智維權的案例。
據街采顯示,大部分消費者對于汽車“三包”規定的了解比較有限。人民網汽車解讀汽車“三包”的理解誤區,幫助消費者更加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汽車“三包”究竟包括啥?
我們常說的汽車“三包”,是指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職能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也被簡稱為汽車“三包”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在修理、更換、退貨三方面的責任,被稱為汽車“三包”。汽車“三包”規定中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家用汽車包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行駛里程6萬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行駛里程5萬公里。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
汽車“三包”規定,是對消費者的最低權利保障,汽車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制定優于“三包”的承諾,但絕不能低于“三包”的“底線”。
根據汽車“三包”何時能修能換?
在以往的相關報道中,我們經常能看到消費者因購買的汽車出現故障,而提出退車、換車的訴求。但在汽車“三包”規定中,并非是車壞了就能修、換、退,而是必須符合相關情形時才適用。
在人民汽車投訴平臺收集到的一個案例中,一位來自上海的王先生在2017年6月購買了一輛某合資品牌轎車,在購車后出現車輛起步時頓挫感強烈、怠速抖動等問題。經4S店檢查后表示,該款車型存在這樣的“通病”,原因是變速箱存在一定缺陷。
在汽車“三包”規定中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如果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車或換車。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投訴案例顯示,2016年12月28日,廣西消費者覃女士購買一輛某品牌小轎車。2017年1月12日,覃女士開車時車輛報警顯示電動助力轉向故障,駕車時轉向盤沉重吃力,無法轉動,當即撥打廠家售后維修電話,該公司售后人員表示可以為消費者更換電子助力轉向總成。但覃女士認為,該車剛買不到半個月就發生轉向系統失效故障,行駛里程也才150公里,要求按“三包”規定退車。
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案例中覃女士的情況屬于“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因此,覃女士的情況符合退車條件,按規定商家應予以退車。經調解,廠方代表同意覃女士退車要求,按購車原價退回,同時承擔消費者覃女士購車產生的購置稅等費用。
在人民汽車投訴平臺的另一起案例中,來自鄭州的席先生在2016年5月購買了一輛自主品牌轎車,使用一年多后,出現制動失靈,同時儀表報警顯示制動失效的情況。席先生將車輛送修,更換了制動泵總成、真空泵總成和制動液,沒多久就再次出現同樣的故障。
在汽車“三包”規定中,席先生的車輛故障屬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故障模式。而因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車或換車。其中對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界定,則根據《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斷指南》來判斷。
汽車產品故障五花八門,而汽車“三包”規定作為約束經營者的“底線”,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故障情況。若消費者沒有充分了解汽車“三包”規定,就容易造成對規定的誤解。
汽車維權不能僅靠“三包”支撐
在汽車“三包”規定出臺之前,我國缺少對于汽車消費糾紛的專門法律規定。而如今“三包”規定出臺已有7年,汽車消費維權爭議的解決難度仍不小。
一位多年從事汽車行業的人士指出,由于汽車產品的技術專業性強,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認知判斷差距,成為汽車消費中質量問題爭議的重要原因。她建議,消費者應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在與經營者協商無果時,可向當地消協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這將對汽車產品的召回產生一定作用。
記者粗略統計,在我國2019年的汽車產品召回案例中,有10余起召回是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收到消費者反映問題缺陷線索后開展缺陷調查和評估,并通知生產者實施的召回。
還有業內人士認為,此前廣大消費者在遇到相關問題時不知何種途徑是正確的解決方式。而隨著汽車“三包”的實施,消費者對于汽車產品的維權意識開始覺醒,對汽車“三包”規定保障范圍的探討、“三包”規定實施存在問題以及相關維權事件受到消費者越來越多的關注。
其實,汽車“三包”不是消費者當下汽車消費維權的唯一法律依據。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委員邱寶昌律師表示,消費者可充分利用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條例以及家用汽車“三包”的規定多種法律依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對于機動車,消費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此時,消費者無需進行技術難度相對高的舉證工作,若經營者不能依法對瑕疵進行舉證,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消費者選擇何種維權方法,都需要盡量充分收集消費糾紛過程中的各種相關證據,如購車發票、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發布的承諾信息原件等。作為解決消費糾紛的一種途徑,也是最權威的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雙方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最后維權方式。
從2013年實施至今的汽車“三包”規定,給消費者依法、合理維權提出了法律依據。同時,“三包”規定能夠起到促進經營者誠信經營,規范汽車市場行為的作用,倒逼經營者將提高汽車產品質量。希望廣大消費者切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依法維權主動性,自覺參與消費監督,為不斷優化市場消費環境做出積極貢獻。
相關新聞:
315消費觀察之一:消費者對汽車“三包”是否真的了解?
315消費觀察之二:“宅經濟”帶火網絡游戲 消費者亟待有法可依
315消費觀察之三:“大數據殺熟”遭詬病 監管立法亟待完善
2019年旅游投訴排行榜出爐 全年回復率超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