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妨害公務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明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劉某菜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劉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9 年12 月13 日23 時許,被告人劉某明、劉某菜在昌江縣霸王嶺某夜宵店處爭吵,霸王嶺林區派出所民警符某帶領協警林某出警到現場處警。當民警準備將劉某明二人帶回所里接受調查時,劉某明等人拒不配合,并辱罵、推搡民警符某。經口頭警告無果后,民警對二人強制傳喚,在帶離劉某菜時,被告人劉某明、劉某分別采取撕扯、推打、絆摔等暴力方式進行阻止。民警第二次強制傳喚帶離劉某菜時,劉某明二人抓住符某的手臂、脖子及衣領。民警第三次強制傳喚控制住劉某菜時,劉某菜為掙脫逃跑,揮拳擊打抓撓符某臉部。劉某菜等三人的行為導致民警符某膝蓋及手腕處擦傷、脖子瘀傷、左臉紅腫、右臉兩處被抓傷。經鑒定,被害人符某損傷程度均不構成輕微傷。
2019年12月13日、18日,被告人劉某菜等三人分別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并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劉某等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意見均無異議。庭前,被告人劉某等人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等三人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出示的證據予以確認,對指控的罪名和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明等人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明等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2019年12月27日,“兩高一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并于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于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于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因此,希望每一位社會公眾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的良好法治氛圍。(李怡、林小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