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掛國旗、隨意丟棄國旗、國旗國徽及其圖案被用于商業廣告……這些行為有望被法律禁止。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國徽法修正草案則明確,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不得隨意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陳設布置等。
現行國旗法、國徽法規定,國旗、國徽的監管主體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但沒有明確具體部門。修正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兩個修正草案還對國旗國徽的尺度、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使用國旗志哀相關制度等作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