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公開發布。這是我們黨針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制定的首個專門文件。
意見突出對“關鍵少數”的監督,把黨章黨規中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具體化,把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是破解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難題的重要舉措。意見主要涵蓋了哪些內容?記者從中梳理了七大關鍵詞。
關鍵詞一:政治性
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從政治上看,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更是要旗幟鮮明講政治。
意見堅定政治方向,突出政治監督,規定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重點是“五個強化”:強化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的監督;強化對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監督。
同時意見強調,“一把手”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監督。如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帶頭做到“兩個維護”,帶頭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嚴格自律上當標桿、作表率等。
關鍵詞二:對“一把手”監督
“一把手”作為“關鍵少數”中的關鍵,被賦予重要權力,擔負著管黨治黨重要政治責任,其違紀違法最易產生催化、連鎖反應,甚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是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
對此,意見專列一部分規定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一方面提出對“一把手”監督的總要求,明確各類監督都要向“一把手”聚焦;另一方面強調上級“一把手”必須抓好下級“一把手”,明確上級“一把手”監督下級“一把手”的具體職責,并要求上級“一把手”將監督下級“一把手”情況作為每年述職的重點內容。
意見還將有關監督制度落細落實,其中專門規定巡視巡察報告應當將“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單獨列出。同時,要求下級“一把手”在上級黨委常委會(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
加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一把手”的監督也是意見的重要內容。意見一方面要求“一把手”自覺接受監督,在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上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另一方面規定,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發現“一把手”存在重要問題的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此外,意見在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中突出“一把手”,在干部人事管理、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研判信訪舉報工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要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從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抓起,意見把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全篇各個部分。
關鍵詞三:主體責任
黨內監督是全黨的任務,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增強監督實效,關鍵是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書記要強化政治擔當、履行主體責任。
在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方面,意見規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同時要求黨委(黨組)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的日常監督,通過駐點調研、專項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等狀況。
在加強同級領導班子監督方面,意見規定黨委(黨組)要制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年度計劃、完善落實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的具體舉措,特別強調黨委(黨組)“一把手”要當好班長,履行好管班子、帶隊伍的職責,經常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談心談話,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作的函詢說明簽署意見時,要進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簽了之”。
在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方面,意見要求黨委(黨組)切實管好自己的“責任田”,綜合運用檢查抽查、指導民主生活會、受理信訪舉報、督促問題整改等方式,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在謀篇布局上強化黨委(黨組)對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以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責任人為監督主體,規定了具體措施。
關鍵詞四:相互監督
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應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領導班子成員發現問題相互提個醒、扯個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對此,意見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或者實名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同時,領導班子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映和報告。
為防止權力越位失控,意見規定要合理分解、科學配置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權力,堅決防止以專題會議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決不允許領導班子成員將分管工作、分管領域變成不受集體領導和監督的“私人領地”。同時明確,重要事項須提交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等。
此外,意見還要求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應當經常交換意見,發現問題坦誠向對方提出,強調領導班子成員應按規定對個人有關事項以及組織約談函詢等問題實事求是作出說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著眼發揮領導班子近距離常態化監督優勢,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對領導班子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互相監督自覺,解決自身問題專門規定了具體措施。
關鍵詞五:專責監督
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監督是紀檢機關的基本職責、第一職責。
對此,意見對紀檢機關履行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職責作出規定,如抓好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向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廉潔自律等情況。
圍繞紀檢機關的監督專責,意見既要求紀檢機關做實日常監督,動態更新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等,又要求紀檢機關與黨委(黨組)同向發力,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的監督,全面掌握情況,加強對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投訴舉報等。
與此同時,意見還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的監督,著眼發揮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監督哨”和“探頭”作用,規定其發現“一把手”違反決策程序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對糾正不力的要向上級紀委、派出機關反映。同時,還要落實紀檢機關負責人同下級“一把手”談話制度等。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對紀檢機關履行協助職責、監督責任規定了具體措施,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貫到底。
關鍵詞六:職能監督
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委抓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執行機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黨的工作機關發揮職能監督職責也作出了規范。
對此,意見在規定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基礎上,對組織部門等黨的工作機關的職能監督規定了11項監督措施,涵蓋日常監督、選人用人、貫徹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會督導等多個方面。
以選人用人為例,意見規定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好干部標準,嚴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有利于推動黨的工作機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發揮職能優勢,防止出現黨委主體責任懸空不落地的問題,或者黨的工作機關職能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的問題。
關鍵詞七:責任追究
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守土有責。
對此,意見規定了6項具體責任追究內容,強調對“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不擔當、不作為,對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行為不按要求報告,對紀委書記發現問題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對整改問題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等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其中,意見特別規定領導班子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問題,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究責任。
此外,意見還專門規定,紀委監委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堅決查處,對不抓不管、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結合紀檢監察機關職能職責,把握好意見的各項規定要求,推動意見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