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于6月10日正式頒布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明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
那么,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出臺實施后,如何推進海南自貿港立法機制創新?如何構建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統領的自貿港法律法規體系?體系中應包含哪些具有“四梁八柱”作用的重要立法項目?日前,“貫徹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推進立法創新”座談會在?谡匍_,專家學者圍繞上述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要加強特事特辦的立法機制的創新!痹诤D献再Q港立法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原部長、研究員趙晉平看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從開始提議到審議通過,再到頒布實施,僅花了兩年時間,充分體現了特事特辦的立法機制的創新。建設自貿港是一項重大制度創新,自貿港立法也要堅持創新發展理念。
“還要堅持立法先行的法治化建設方向。”趙晉平說,建設海南自貿港是黨中央的重大戰略決策,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偉大創新實踐。為確保中央戰略決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夯實制度創新的法律基礎和保障,立法工作必須先行。
“全國人大決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這是我國在特殊功能區治理體系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海南自貿港地方立法,就是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原則基礎上,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經濟特區立法權和省級地方立法權,使得法治手段能夠‘接地氣’,貼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因此,海南地方立法成效事關海南自貿港建設戰略大局。”趙晉平表示。
海南自貿港立法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院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黃進認為,海南自貿港法是海南自貿港法治體系建設的基本法,貫徹落實該法必須處理好三個關系。
“首先是海南自貿港法律與全國性法律的關系!秉S進指出,海南自貿港是一個國家采取和實施特殊政策和制度的地區,但它又是國家的有機組成部分,必然受制于國家統一的法治。全國性法律肯定要在海南自貿港實施,但海南自貿港又要施行一些獨特的法律制度,這就提出全國性法律與海南自貿港法律之間的關系問題。
“其次是海南自貿港法與海南自貿港法規的關系。海南自貿港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全國性法律,是海南自貿港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在海南自貿港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黃進強調,因此,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海南自貿港法規時,必須遵循海南自貿港法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得違背海南自貿港法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也不得對海南自貿港法的規定作變通的規定。
“最后是海南自貿港法律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關系。”黃進建議,海南相關法治部門應進行一次系統的梳理,做到心中有數,積極發揮它們在自貿港建設中的作用。在遇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海南自貿港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時,建議按照國際法上“條約必須信守”及真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選擇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可以直接適用的就直接適用,不可以直接適用的,則通過海南自貿港法規轉化后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