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江邊護欄突然斷裂砸傷人致殘 安全隱患誰來消除?》后續
海口:江邊護欄突然斷裂砸傷人致殘 傷者兩年訴訟終獲賠百萬
人民網海口11月30日電 (記者毛雷、李學山)2021年9月3日晚,海口市民王女士到海口南渡江邊散步時,停下來扶著岸邊護欄準備休息,但讓她沒想到的是,此時護欄的一根石柱突然斷裂,猝不及防的王女士隨同石柱一起掉入水中,右臂被掉落的石柱砸中,血流不止。路人趕緊撥打了120,救護車趕到后將王女士送往海口市人民醫院救治。院方立即安排了手術,沒想到傷口出現了感染,實施2次手術都沒能保住王女士右臂,最后不得不進行了截肢手術(詳見本網2021年10月22日報道《海口:江邊護欄突然斷裂砸傷人致殘 安全隱患誰來消除?》)。
人民網記者了解到,王女士出院后,經法醫鑒定機構鑒定,王女士受傷致右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評定為五級殘疾。隨后,其就江邊護欄斷裂致其傷殘一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護欄建設單位海口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海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施工單位葛洲壩集團、管理單位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前述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合計113萬余元。近期,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海口堤防中心”)賠償王女士各項賠償合計112萬余元。
江邊散步倚靠護欄突然斷裂致傷截肢
王女士說,她本擁有健康的身體、幸福的家庭,突遭受此嚴重傷害,不僅失去右臂成為殘疾人,身體狀況、精神狀態亦遠不如正常人。她被河堤護欄石柱砸斷右臂后,曾希望能保住右臂,但因泥沙侵入傷口,反復感染,經過39天住院,多次手術治療后無奈截肢大半個手臂,造成永久殘疾,不僅生活自理困難,失去照顧自己、扶養老人、撫養子女的能力,更因為身體免疫力和精神狀態每況愈下,又引發了多種身體疾病,給王康麗及其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和打擊。她在受傷后近兩年時間,無法恢復正常生活,不僅失去工作能力,不能照顧尚在讀書的孩子、家中年邁的老人,自身還經常往返醫院檢查、治療,每天服用各種藥物來維持生存,身體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折磨令其痛苦不堪,令她失去對生活的熱愛和希望。
其認為,海口堤防中心作為河堤護欄的管理人,因其管理不當、疏忽大意,日常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沒有發現和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沒有對市民群眾起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她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致五級殘疾,海口堤防中心、應當與海口城建公司等單位一起對她的人身損害承擔完全賠償責任。
管理單位稱護欄或存質量問題不應擔責
該案一、二審法院查明,海甸島環島路(一期)第三標段工程項目于2009年4月17日開始施工,2011年7月20日完工,2012年1月9日竣工,質量等級合格,2013年1 月28日移交海口堤防中心管理。2014年1月24日,海口堤防中心作出《堤防工程管理巡查報告制度(試行)》,其中,第二條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對所轄堤防工程巡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第五條工程管理巡查的主要目的是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理影響工程防洪安全、有損工程完整和影響工程面貌和行為;第八條工程管理巡查分為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一)日常巡查:3、海甸島防潮堤:由一個小組(2人)負責每天巡查(各小組輪流);(三)特別巡查:當堤防工程遇到嚴重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情況(如發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強熱帶風暴、持續高水位等),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其他危險跡象時,應及時進行特別巡視仔細檢查。海口堤防中心每日進行日常巡查記錄。
2021年9月3日晚,王女士到南渡江邊散步,途徑海新大橋附近堤岸休息時,手扶河邊護欄石柱,石柱突然斷掉,砸斷王女士的右臂。事發時,王女士所在的位置為護欄盡頭,護欄高約 1米,材料為石材,一根石柱從底部斷掉,斷掉的兩截石柱落在岸邊。王女士受傷后,被送往海口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海口堤防中心辯稱,根據相關法規,該中心作為堤防工程的管理者,對行人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斷裂石柱位于親水平臺護欄的盡頭,石柱表面并無缺陷,系從底部直接斷掉,如施工不存在質量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此種斷裂情況。因此要求堤防中心巡查人員發現其藏于底部的隱蔽工程質量問題,根本就是強人所難。此外,案涉折斷的護欄位于防護欄的最邊緣處,旁邊沒有保護措施,是連接河邊的臺階,沒有步行道可供行人走到事故處的護欄,并不是可以供行人倚靠休息的位置。王女士作為成年人,根據生活常識,應當知道案涉護欄不得翻越,其違反社會大眾的一般注意義務,翻越不應登臨的護欄致使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終審法院判令管理單位賠償百萬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海口堤防中心在一審中提交的《竣工驗收證書》載明海甸島環島路(一期)第三標段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無質量事故及安全隱患,該工程已于2013年1月28日移交海口堤防中心管理。現海口堤防中心在二審中主張涉案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發生本案事故,并要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與其共同承擔本案賠償責任,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且無其他反駁證據能夠證明,故該院對其該項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堤防中心作為涉案護欄的管理人,未盡妥善檢查管理義務,未能及時發現護欄石柱松動這一安全隱患,對過往群眾的人身安全產生了威脅,并直接導致了本案事故的發生,其應依法向王女士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海口堤防中心主張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采納。
海口中院在判決中指出,本案事發于開放性的公共場所,市民在江邊堤岸散步系正常的娛樂休閑活動,王女士在散步過程中因手扶護欄時石柱突然斷裂導致被砸傷,此事故的發生超出了一般人應當或能夠預見的范疇,王女士對此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王女士承擔40%的責任系對其注意義務的過分苛責,與社會生活經驗及常理相悖,該院予以糾正。王女士主張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
綜上,海口中院于今年10月2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海口堤防中心向王女士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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